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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物流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永城市物流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永城市物流行业商会是由在永城经营服务的各大物流公司,以不同的服务方式自愿组成而具有法人资格和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方针,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物流行业服务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永城,面向全国,为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巩固提高物流行业的信誉,为进一步发展物流行业和永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永城市工商联会(总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西街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如遇天灾人祸,募捐资助救济。为会员提供物流信息,提供介绍:服务、速递、仓储、配载、车辆信息、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四)组织洽谈会、论谈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物流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协调同行业务关系。
(五)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会员、发扬爱国、守法、敬业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互助活动,联系感情,增进共识。
(七)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凡经永城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驻永各物流企业、速递和与物流行业有关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应有物流企业经营者担任。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有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捕捞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来终止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执行委员会。